新闻动态
发布日期:2025-02-04 21:28 点击次数:135
1.经营场所与经营范围: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 “汽车销售”,备案企业需如实填报信息,商务部门推送信息至公安、税务部门。
2.企业备案与反向开票: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允许企业可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同时公安机关对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且在汽车限购城市,购入用于销售的二手车不占用号牌指标。
3.库存商品核算与销量限制:汽车销售企业应将购进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 “库存商品” 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 1 年的二手车达 3 辆及以上,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等相关企业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公安、税务部门共享核查信息。
4.车辆登记签注管理:已备案销售企业办理待销售的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以下简称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时,公安交管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临时行驶车号牌上签注 “二手车待销售” 字样,便于“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对异地交易登记的二手小客车,在办理机动车转入时一并签注。
5.规范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二手小客车待售期间申领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仅用于车辆检验、加油等必要短途行驶时使用。二手小客车待售期间申领临时号牌有严格限制(如在同一企业待销售期间不得超过 3 次等)。
对汽车限购地区,已备案销售企业办理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的,不占用购车指标。严禁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等利用多次转让方式长期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同一二手小客车在销售企业之间交易登记超过2次的,不再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
5.增值税政策: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改为减按 0.5% 征收增值税(此前为简易办法依 3% 征收率减按 2% 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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